常州市英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6日生,住本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君,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5565385M,住所地本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马家村小凌组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户籍地本市钟楼区,住本市钟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4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载明:一、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4日为382000元,自2018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继续计算)。该款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2月3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照被告实际还款情况,以先扣本金再扣利息的方式按照月利率1.5%计算)。若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前述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的未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46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8230元由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因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房产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到期日:2023年8月6日)。2020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自2020年9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同时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措施。本案执行费132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45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代家军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鲍丙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