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802执17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子午西路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2412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了(2019)湘08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10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2019年10月16日,本院向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子午东路证券营业部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情况;2019年10月17日,本院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2020年4月8日,本院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2020年4月15日,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门居委会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0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4月3日,本院委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扣留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春支付S249永定区邢家巷至大坪公路工程S1标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等收入1100万元(含丁祖仕申请执行的890万元)。因该工程项目目前没有结算,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当面约谈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该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40.201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8040万元,诉讼费9753元,已执行到位4886.35元,剩余款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易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