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802执保101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长林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科、***: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长林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湘0802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科、***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0万元整。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上述财产。本案保全完毕,特发出结案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