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71号
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宾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1621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高盛国际第1幢0**S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24120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崇文街道经济开发区湖南乾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40U9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601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884.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