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武威益菌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3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2-1号。
被执行人:武威益菌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发展路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威益菌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武威益菌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凉州区黄羊镇牧校路6号1幢301.3㎡、2幢3853.04㎡、3幢3790.34㎡、4幢1147.2㎡、5幢201.25㎡、6幢1313.28㎡、7幢131.44㎡(上述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号)计7幢楼,本院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武威益菌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威黄羊工业区的土地(该宗土地权利证书号为(2014)第000106号,使用权面积为45704.1平方米),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