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73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鼎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所诉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7328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