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592号
申请人:江苏鼎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胡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芳,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鼎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987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鼎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15万元的现金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鼎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13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江苏鼎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陕01民终7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鼎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4万元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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