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658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明诉被告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