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92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4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33729-6,住所地*阴市长泾镇南国村夏尧桥1-1号。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8172-1,住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顾亚东,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0280-0,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015)洪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书,*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20701.23元及利息,*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272元由*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87元,公告费600元由*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4月27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2017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8年1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仅欠*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754元,而该笔款项已被另案先行保全,对该笔款项暂不能执行;现于2016年1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正邦金港湾小区5号楼1单元02、03、04商铺(因该商铺未达到交付标准,申请执行人要求达到交付标准后再进行处置),被执行人*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N××*******、*******、*******已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