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4执4592号
申请执行人*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33729-6,住所地*阴市长泾镇南国村夏尧桥1-1号。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8172-1,住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顾亚东,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0280-0,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2038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20701.23元及利息,*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587元,由被执行人*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申请执行人*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1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1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1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x小区x号楼x单元商铺(因该商铺未达到交付标准,申请执行人要求达到交付标准后再进行处置),被执行人*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已另案查封,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许磊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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