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351号
申请人: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93372968,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夏尧桥1-1号。
法定代表人:薛军。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一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申请人:无锡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28BN0T,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299-12。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
申请人江阴阿尔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