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澳江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澳江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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