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常春高氮合金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6307388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锡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常春高氮合金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61882406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文富。
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常春高氮合金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苏120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3.2020年11月24日,本院通过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20年12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实际经营,目前与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谈赔偿事宜,本院向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本案范围内冻结相应款项;
5.2020年12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书面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申请破产,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