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明,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63073882。
法定代表人:王锡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1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剑
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
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