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26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63073882(1/1)
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