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新鑫玮业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新鑫玮业实业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19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北路151号。
负责人於亮,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鑫玮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溱潼镇读书址村。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
被申请人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俞垛镇兴龙巷43号。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美玲。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新鑫玮业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鑫玮业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美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鑫玮业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美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