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擁岭双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02民初742号
原告:铁岭双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富州小区二号组团门市。
法定代表人:高明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吕慧哲,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
被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五里西路北侧南山安置房物管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柳松,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原告铁岭双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后文简称铁岭双瑞公司)与被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江苏银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岭双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立伟和吕慧哲、被告江苏银泰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柳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岭双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94358.7元;2.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期间从拖欠之日至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09月16日签订《专业分包(护坡桩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承包的铁岭赢信财富广场工程中的护坡桩基础工程施工,冠梁施工、锚索、锚索整体钢梁施工、桩间喷锚混凝土施工,具体工程量以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的施工图纸为准。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照被告要求和合同约定立即进场进行施工建设,并于2017年07月在约定的时间并按约定的质量将该工程完工,交付被告验收。可被告因自身原因,迟迟未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同时也未按合同约定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7年09月25日、2018年02月07日、2018年06月06日分三次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70万元。现被告建设的工程己经全面停工、搁置,原告只能按施工图纸和原工程造价金额进行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江苏银泰公司辩称:原告所施工的桩工程没有进行验收,没有进行结算,需要原告与建设方结算后,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而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是原告直接从建设方取得的,原告应先直接与建设方进行结算,而后被告在结算总价下浮25%后支付给原告,亦即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同第三条工程结算单价及结算原则的约定。同时,双方合同第四条付款及结算要求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工程款拨付为桩基造价的80%,现在工程因建设方的原因烂尾,建设方没有与原告结算,也没有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因而被告认为待建设方与原告结算后,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所举证明材料如下:
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专业分包(护坡桩工程)合同,用于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内容。被告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2.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施工内容、施工图纸由原告方自制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书,用于证明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质证时被告方认为此决算书系原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同意在庭审后由双方共同决算确定工程款数额。经本院审核,被告所提异议成立,对此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3.被告给原告的付款明细,用于证明被告已付工程款70万元和开工及完工时间。被告方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庭审中被告未举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情况确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铁岭双瑞公司与被告江苏银泰公司于2016年09月16日签订了一份《专业分包(护坡桩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承包的铁岭赢信财富广场工程中的护坡桩基础工程施工,工程范围为护坡桩桩基施工、冠梁施工、锚索、锚索整体钢梁施工、桩间喷锚混凝土施工,具体工程量以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的施工图纸为准。双方还约定按工程实际总价下浮25%计算原告施工工程的价款,如被告逾期付款则需按未付工程款的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进场进行施工建设,并于2017年07月将该工程完成交付被告。在原告交付施工工程后,被告一直未对原告施工工程验收和决算,但被告于2017年09月25日、2018年02月07日、2018年06月06日分三次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70万元。现被告承包施工的铁岭赢信财富广场工程在主体框架完工后己经全面停工超过3年。庭审后,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了决算,双方确定原告施工工程税前工程造价为2484557.76元、折扣25%后税前工程造价为1863418.32元、折扣25%后工程含税总造价1928209.3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护坡桩工程)合同》,约定了被告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护坡桩工程等分包给原告施工,并详细约定了工程范围和内容、决算和结算方式、工程工期、违约责任等,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成立,此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在原告施工完毕并将施工工程交付被告后,被告在支付70万元工程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为原告施工工程决算和结算,属合同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滞纳金,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应按工程实际造价下浮25%后的含税造价1928209.37元计算,扣除原告已付70万元后,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28209.37元。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实为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因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余额的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所得数额过高,本院调整为截止本判决作出时的违约金为未付工程款的30%,违约金金额为368462.81元(1228209.37元*30%),本判决作出之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对原告不同意扣除25%后计算工程款的意见,因违反合同约定,不予支持。对被告现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意见,亦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双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8209.37元、违约金368462.81元并自2021年08月03日起以未付工程款1228209,37元为计息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铁岭双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定数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55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19170元,由原告负担7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须预交上诉费26755元,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贵清
人民陪审员  王 媛
人民陪审员  王文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