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执行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5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71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