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2646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培忠,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五里西路北侧南山安置房物管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6316831L。
法定代表人:刘任,总经理。
被告:徐飞飞,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瑶,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红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