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五里西路北侧南山安置房物管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6316831L。
法定代表人:刘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82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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