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浩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2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浩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屯分场。
法定代表人:周永久。
被执行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五里西路北侧南山安置房物管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0176613805250056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大松
书 记 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