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7600249531,,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澍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5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998元。
本案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2018)鲁1625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2020年8月14日本院提起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企业注册信息、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登记的证券、保险信息,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内无充足余额,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2020年9月27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较多,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020年11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案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晓丹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