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5412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5412号
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镇振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朱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