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恢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632281XP。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九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67559423H。
法定代表人:杨俊辉,总经理。
关于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九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9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市九基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向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301600元。因洛阳市九基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九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均余额太少,且账号长期未浮动,未采取冻结措施,有股权,已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产业集聚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于2020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短信终本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九基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赵孟欣
审判员 张锁乾
审判员 李新阁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宋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