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4民初5620号
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