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91号
原告: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3484G。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戴晓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球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催交,原告振球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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