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球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振球公司应向高科公司支付137338元。因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振球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13日、2022年3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书。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得被执行人振球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未查得被执行人振球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未查得被执行人振球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得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有对外投资。
5.未查得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2月22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振球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月30日,因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2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科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振球公司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振球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科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振球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振球公司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37338元,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960元未能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高科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是否有履行债权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振球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科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振球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高科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高科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振球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振球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