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567号
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464764XE,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钱家头99号。
法定代表人:蒋黎明。
被告: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3484G,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
法定代表人:张萍。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鸿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