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4民初3956号
原告: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鹤,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翠湖一品别墅小区售楼处iv>
法定代表人:封其柱,董事长。
原告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方景观公司)与被告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九方景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翔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方景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0253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被告将其开发的翠湖一品别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翠湖一品别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按时保质完成约定工程量,而被告却不能按约定付款。原告完成工程经双方结束总价款为380253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龙翔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甲方龙翔房地产公司与乙方九方景观公司签订《翠湖一品别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翠湖一品别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交由乙方承包,工程内容包括乔木种植、灌木种植、铺设草坪、修剪、灌溉、浇灌、支撑、养护等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提出结算申请,发包方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即派员结算,总结算时间不超过十天,逾期即视施工方报告为双方认定生效;甲方驻工地代表嵇永清代表甲方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后方位有效。
案涉工程竣工后,九方景观公司向龙翔房地产公司提交《翠湖一品总工程款汇总表》,该表载明案涉工程种植苗木名称、总量、单价、合价、规格等,总价共计3802532元。2018年6月28日,嵇永清签收该汇总表,并注明“花草苗木数量经多次核查后属实(死树等已扣除)。
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翠湖一品别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施工合同》就竣工结算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提出结算申请,发包方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即派员结算,总结算时间不超过十天,逾期即视施工方报告为双方认定生效”,根据该约定,原告九方景观公司向被告龙翔房地产公司提交《翠湖一品总工程款汇总表》,该汇总表已明确载明工程总量项目及工程总价,且有被告指定工地代表签字确认,被告对该《汇总表》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认可该《汇总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802532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02532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10元,由被告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2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审 判 员 杨玉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广太
书 记 员 温彦林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