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63304307,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
被执行人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85316138W,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封其柱。
申请执行人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24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申请执行人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九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灌南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2019)苏0724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谦
审 判 员 王永仑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瑞祥
书 记 员 陈 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