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安市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20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荣,淮安市清江浦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863312579,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开发区发展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建飞,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张永寒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