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4民初676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南京市雨花台区闽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业主,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拓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京拓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91800元,双方达成和解,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6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