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07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兴民南路66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孝霞。
原告***与被告***、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春羽
书 记 员 周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