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0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兴民南路66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孝霞。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30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2年6月1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春羽
书 记 员  周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