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074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权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案外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春羽
书 记 员  周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