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83号
申请人:淮***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中原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54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维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54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淮***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