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186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4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6日,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甘0402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624元(其中执行费694元,案件受理费555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