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1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02民初10066号
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1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1负担。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