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10716号
原告:***,男,***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年5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铣锋联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马大道*号新威天地商业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铣锋联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三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