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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64654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80号中和大厦A幢803-805室。 负责人:***。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三环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7662445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宁港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302479088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宁港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