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64654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80号中和大厦A幢803-805室。
负责人:***。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三环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7662445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宁港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302479088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宁港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