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珈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开发区新民村二组7幢106室(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盐城市珈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1元,减半收取4875.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高 磊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