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49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74889037D,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鑫。
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87677508E,住所地宿迁。
法定代表人:胡昌兵。
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0861568D,住所地宿迁。
法定代表人:林明地。
被执行人:张明风,男,1954年12月4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胡昌兵,男,1987年12月12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林明地,男,1967年9月29日生,住宿迁。
被执行人:郑家钟,男,1985年8月5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立即偿还本金6399934元。
本院在执行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号、苏N×××××号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宿迁经济开发区北二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宿国用2006第0283号)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399934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郑家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