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明风,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昌兵。
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林明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明地,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胡昌兵,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林明地、胡昌兵、张明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明风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明风执行异议称:我年龄65岁且无其他收入,依靠市民卡维持生活和买药,法院冻结我市民卡使我生活艰难,请求解除对我市民卡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林明地、胡昌兵、张明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苏130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判令宿迁市通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胡昌兵、张明风、林明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林明地、胡昌兵、张明风连带负担。
因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林明地、胡昌兵、张明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1302执3665号。
2018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8)苏1302执36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张明风银行存款2027780元。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在对异议人张明风执行时,应当保留异议人张明风必要的生活费用,对超过基本生活费用的部分可以执行。异议人张明风关于要求并解除对其市民卡冻结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明风要求解除对其市民卡存款冻结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苏林
审判员 丁桂林
审判员 吴良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盛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