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执36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昌兵。
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林明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明地,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胡昌兵,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张明风,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给付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胡昌兵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昌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查封了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888号淮海建材装饰城二期第89#一层021、022、023、024、025、026、027、028、043、044、066、068、069、070、071、072、073、074、075号房屋。现查明,该房屋正在建设,尚未封顶,亦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未达到处置条件,暂无法处分。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278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张明风、胡昌兵、林明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