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执965号
关于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苏1302民初9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截止2014年7月30日前为51147.94元,此后以50079.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应超过94622.92元)。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EMS司法专邮或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5700.92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黄耀、宿迁市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书记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