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弘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弘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万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118号
原告:连云港弘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万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运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弘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万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弘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弘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弘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1元,减半收取计3240.50元,由原告连云港弘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