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469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先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88366258L。
法定代表人:韩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62967K。
法定代表人:陶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江,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林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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