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88365258L,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先锋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海。
被执行人:***,男,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段晓红,女,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49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0年9月22日,本院(2020)苏0706民初4943号对***、段晓红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2021年9月17日,因被执行人***、段晓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03881.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43031.4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55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书生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胡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胜男
书 记 员 徐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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