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妙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妙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19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商初字第00362号
原告南通妙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仙鹤村三组(如皋市电光源钨钼制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侯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泽涵,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内3幢1165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大虎,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妙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妙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妙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妙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通妙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征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佼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