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洋,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邹俊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易,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上诉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风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卢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婷婷